首頁 > 解決方案 > 建材認證 / E-MARK
一、E-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,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,例如像波蘭提出申請,其 E-Mark 標志為E20/e20。
自2002年10月起,規定全部車輛, 車輛零部件,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。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/54/EC,根據EMC指令89/336/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。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/e Mark。也就是說,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(EMC)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地區交通部門出具的E/eMark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。
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簡稱ECE)頒布的法規(Regulation)。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地區,除歐盟成員國外,還包括東歐,南歐等非歐地區。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,不是強制性標準。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,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。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,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。E標志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,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。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,是為市場所接受的。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,安全玻璃,輪胎,三角警示牌,車用電子產品等。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。